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其他几种类别招生
军事(含国防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等类别招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